國外食品安全立法現狀
點擊次數: 更新時間:2008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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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各國食品安全立法,由于其規定的內容龐雜(食品種類繁多、生產工藝復雜、技術標準詳盡),無一例外地導致相關法律法規數量眾多、條文冗長,因此往往被認為體系十分復雜。但是綜觀各國食品安全立法,就其內容選擇和體例編排而言,基本上都可以分為兩大類。
(一)內容選擇
1.單獨立法
在內容選擇上,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單獨立法的模式,即僅在立法中規定食品以及其他與食品緊密相關的事物,如飼料、農獸藥、食品包裝、食品機械等等。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以日本為典型,日本在其《食品安全法》中第二條明確規定:本法律中所指的“食品”是指所有的飲品、食品,不包括藥事法規定的醫藥品及與醫藥相關的產品。這就將與食品沒有直接關系的其他產品明確地排除在外,這種立法模式嚴格地區分了食品與其它同層次產品,如藥品和化妝品等的界限,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專門規定了僅與食品相關的內容,具有極強的針對性。
2.混合立法
另外也有一部分國家的食品安全法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,即將食品、藥品、化妝品甚至日用品的內容用一部法律網羅。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國家主要有美國和德國,美國食品安全法體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《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法》,而德國長期以來實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是《食品和日用品法》(直到2006年1月被新的法律所替代,且合并立法趨勢進一步加強)。在這兩部法律中,一部分都是關于這些產品的一般性規定,然后才分章規定各個具體產品的一些特有規定。這種立法模式將與食品相類似的、處于同一層次的其它產品的內容安排在一部法律之中,既規定了它們的共性,又突出了特性,其主要的意義可能還在于很大的節約了立法成本。
(二)體例編排
1.分散立法
分散立法體例,是指根據食品(及食品相關產品)種類或食品生產、流通、消費環節分別制定食品安全法規的立法模式。采用此種立法體例的國家主要以美國為代表。比如,美國的食品安全法規分為兩大類,一類是《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法》及其配套法規,其內容包含了摻假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營養補充劑、食品標識等與食品生產、流通等環節的監管;另一方面是《肉類檢驗法》、《禽類檢驗法》和《蛋產品檢驗法》等規范不同種類食品的單行法令。
這種立法體例的優勢在于,通過具體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分別立法,能就某一特定事項分門別類作出針對性極強的專門規定,并相應地由不同的機構負責執法監督和解釋,適用法律相對方便。